南都訊 記者王殿學 實習生王安琪 發自北京 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天明集團董事長薑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合署名的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的議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薑明代表昨日對南都記者表示,議案提出前曾有一個團隊研究集資詐騙罪,其中包括法律學者和經濟學者。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近幾年來,一些集資詐騙的死刑,比如吳英案、曾成傑案都引起巨大的爭議。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會議召開期間,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死刑的廢立十分慎重,上世紀90年代末,國務院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增加一些財產類犯罪的死刑,但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通過。在制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時,集資詐騙罪就曾研討過要否廢除死刑,當時也沒有通過。
  議案:廢除死刑6大理由
  1
  集資詐騙罪容易導致誤判誤殺
  議案稱,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觀構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不認真分析集資人未償還借款的原因,單憑集資款沒有及時返還或不能償還就推定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使得集資詐騙罪的適用產生擴大化的趨勢。薑明說,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認定非法集資有四個標準,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但公開性與社會性特征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界定。
  2
  詐騙類犯罪不應有死刑
  議案稱,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係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詐騙罪即使涉案金額高達數十億元,法定最高刑不過為無期徒刑,集資詐騙罪也是通過詐騙行為達到占有集資款的目的,設置死刑邏輯上說不過去。薑明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死刑,單獨保留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其實,這幾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差不多,甚至有的還要高於集資詐騙罪。
  3
  受害人自身有過錯
  議案稱,受害人往往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主動參與了非法集資活動,甚至自身就是非法集資者,受害人自身的過錯降低了集資人的違法性評價,致使集資人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的負面程度降低。薑明說,高回報率往往意味著高風險,受害人自身應當有考慮損失的預期心理準備,集資詐騙罪中往往集資人與受害人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集資詐騙成功與否與被騙者自身的過錯有關,刑事審判中對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一般不判處死刑。
  4
  判處死刑影響受害人得到賠償
  議案稱,集資詐騙罪為單純的財產犯罪,一般不會直接侵害到他人的生命,所造成的損失可以用金錢來衡量。集資詐騙案件中受害人主要關心的是經濟賠償——— 被騙的款項是否能夠追回,即使要求追究集資人的刑事責任,也不可能直接請求適用死刑。薑明說,對集資人適用死刑將導致受害人完全喪失追回被騙款項的機會,不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5
  金融體制問題導致民企融資難
  議案稱,中國金融市場實行的仍然是政策性的金融壟斷,而且金融市場資金緊張,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企業融資困難,只得被迫轉向民間融資。另一個方面,我國目前銀行存款利率水平偏低與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受限,使企業或個人願意把資金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以獲取高額利潤。如果通過死刑來遏制集資詐騙,就有將國家的責任、政府的義務轉嫁給集資人個人的嫌疑。
  6
  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
  議案稱,中國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對死刑適用作出了限制,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各國立法對於非暴力性的經濟類犯罪一般都不採取死刑政策,死刑主要是針對一些極端暴力類型的犯罪。
  贊成
  朱征夫委員:
  所有財產犯罪都應取消死刑
  昨天,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對南都記者說,截止到2012年,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經有約150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或者暫停執行死刑。而且,死刑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我國刑法現存的55個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還是非暴力犯罪。朱征夫說,隨著市場經濟逐步成熟,有的經濟犯罪,比如說集資詐騙罪,不應該再用死刑來控制,而應該輔之以其他的社會管理方式,如完善一些基礎性的經濟和行政法律。
  朱征夫表示,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規定死刑一是考慮到受害人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二是保護國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不允許個人搞民間集資。而立法時社會經濟條件不高,一方面被害人被騙的都是活命錢,另一方面,人們並沒有太多的投資經驗,沒有太多的防範風險的意識,而現在經濟水平越來越高,人們被騙的錢經常是用來“投資”的錢,而且,人們的防範意識也越來越高了。事實上,普通詐騙罪本來就沒有死刑,因為受害人也有一定的主觀過錯,其他詐騙類的犯罪也廢除了死刑,再單獨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從邏輯上也說不通。朱征夫認為,侵犯再多的財產,也無法與人 的 生 命 相比 ,生 命 的價值永遠絕對 高 於 財產,所有的財產類犯罪都應當取消死刑。
  反對
  張慶方律師:
  部分集資詐騙罪仍應該判處死刑
  昨天,中國政法大學召開集資詐騙罪是否廢除死刑的研討會,在薑明介紹完後,北京市漢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慶方表示反對廢除死刑,稱至少有一部分集資詐騙罪是應當判處死刑的。
  張慶方說,可能有誤判並不是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的理由,解決誤判是司法機關的事,並不是立法機關的事。一些被害人為了貪財盈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為他們有這樣的心理,動輒數十萬元的借款,恰好說明集資詐騙罪有嚴重的危害性,也說明是需要監管的,而現在金融制度有缺陷是客觀現實,也是需要對民間集資進行監管的理由。
  中國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為什麼安全生產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動不動造成數十人死亡,最高刑期卻只有7年呢?就是因為這些犯罪沒有主觀的故意。但是集資詐騙罪並不能說沒有很大的主觀故意,比如在集資過程中明知道無法償還,仍然以很高的利息集資,這種情況不排除不是主觀“惡極”的狀態。而一些非法集資行為,詐騙幾萬人,很多老人的養 老 金 都 沒有 了 ,也 給社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不能不說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原標題:建議集資詐騙罪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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